佛山市顺德区机械装备制造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定名为“佛山市顺德区机械装备制造业商会”,英文名称为:Foshan City Shunde District Chamber of Commerce of Machinery & Equipment Manufacturing Industry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顺德区境内的机械装备及零配件生产、经销企业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强会员之间的联系、了解与合作,通过交流与合作,推动会员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改善区内机械行业发展的软硬环境;树立顺德区机械行业整体形象,促进全区机械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为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业务指导单位为顺德区工商业联合会和顺德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顺德区。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中区社区居民委员会马地街2号新基商厦三层商铺C1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商会的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行业的方针、政策、法规,让会员及时掌握行业动态;
(二) 促进会员的沟通、合作,开展技术交流和研讨活动,加强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推动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
(三) 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规范有序的竞争机制,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编印行业发展的宣传资料,向会员提供信息服务,组织开展机械行业市场调研,为会员企业的经营策略、产品开发、政府有关部门的政策制定提供信息服务;
(四) 协助执法部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维护公平竞争;
(五) 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建议,并争取有利会员生产经营的政策,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举办适合会员需要的能力提升、学习考察等活动,协助会员引进专业人才,提高会员企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七) 组织会员参加开拓国内外市场的专业性展销活动,树立行业整体形象;加强同有关机构、团体的联系和往来,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相关的行业活动;推介我区行业投资环境,协助会员开展招商引资;
(八)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事宜。
上述业务范围为:宣传国家有关机械装备行业的方针政策,促进业内协调和管理,开展行业信息交流、咨询、参观学习、能力提升等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积极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每年入会由理事会通过,会员大会通报,依照本商会章程对入会申请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拥有协会所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由理事会通过)、退会自由(由理事会核准);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理事会审议规定在约定的时间内积极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2000元;
(三)理事单位、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通知秘书处。会员2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并通过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任命或者解聘秘书长并决定其报酬;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初审;
(三)将初审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组成人员不得少于3人,为奇数。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秘书长在任内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二)决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任免,并报会长批准;
(三)副秘书长、秘书处工作人员、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待遇请示会长批准;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会员单位若有工作需秘书处人员配合,须通过秘书长派遣,如有违反,秘书长可对承接该工作的人员作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一经查实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出纳和会计人员(会计可外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会计法相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遵守《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相关资料。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过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在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二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三条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1年6月21日第四届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于2019年12月12日通过的章程同时失效。